>> 您现在的位置: 厦门东海学院党建网 >> 组织机构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共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厦门东海学院党建网政府信息网·(2011/11/22 15:51:0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院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坚持为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努力为推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培训,加强党性教育,提高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入党前集中培训,提高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组织党务干部、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结合学院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党的建设、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讨;加强对院团校的业务指导,抓好学生骨干队伍的教育培训;会同院行政加强中层管理干部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院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实施对党校工作领导,围绕全院党的工作大局和全院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点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兼任。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院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包括培训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外交流、经费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院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要根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的目的、内容、时间、方法、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中心、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基本知识为重点,以加强学院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建设、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结合起来,把学习党纪党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与加强党性教育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创造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党员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及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被确定为积极分子的人员,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对象是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党校还可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

第十四条 党校坚持从严治校的方针,加强教学与学员管理。严格教师教案审查制度和学员考勤制度。参加党校培训的学员经考核、考察合格后发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党校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院党委要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要以院内兼职为主,面向全院公开招聘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的教师为党校教师。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七条 院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按规定给与报酬。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几种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分析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党委将党校经费纳入每年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574 文章录入:dangjian    责任编辑:dangjian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机关单位网站
科教文卫网站
企业公司网站
常用网站链接